2007年11月8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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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商品“三包”有什么规定
杨旭

  “三包”是指经营者对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根据法律规定,承担包修理、包更换、包退货的责任。然而在现实生活中,部分经营者往往规避自己应当承担的“三包”责任。本文列举常见的、人们关注的相关案例,让消费者对“三包”有更深的认识,从而依法维权。

  手机多次维修未果
  换货退货哪个合算

  案例
  李女士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品牌手机一部,然而只用了3个多月,手机就频频出现死机、自动关机的症状,李女士遂将手机拿到商家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修理,经诊断为应用软件故障。然而,经过维修点多次维修,该手机故障仍然没有排除。李女士遂找到商家要求退货,并退还全部购机款。而商家虽然同意退货,但要求李女士支付手机的折旧费。双方为此争执不下。

  专家评析
  根据手机三包的特殊规定,李女士的手机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,可以要求商家换货或退货。若要求换货,则可以换到同规格同型号的新手机;若要求退货,虽然商家应按发票价格退还货款,但李女士则要以每日0.5%的标准支付折旧率。由于手机商品更新、价格下降的速度快,国家规定的折旧率较高,本案中李女士使用3个多月就需支付900多元的折旧费,所以相比之下,李女士还是换货更为合算。
  
  特价打折商品
  商家仍应“三包”

  案例
  沈某在商场购买了一条打折汗衫,回家一过水就缩水变形,第二天到商场要求退货时,商场称衣服是特价打折处理的,而且在出售时已经明示对打折商品不承担三包责任,故不同意退货。
  
  专家评析
  商家在出售商品时并未明示该商品有瑕疵,应当对商品的瑕疵承担责任。对商品进行打折出售,只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,价格的高低与商家对商品承担责任是没有关系的,而且商家对不承担三包责任的明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,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。所以本案中商场应当同意沈某退货。
 
  车辆无故自燃烧毁
   “三包”期内退款赔钱

  案例
  2005年3月,孙女士花三万多元购买了某品牌小汽车一辆,并按期对车辆进行保养。2006年8月,该车辆突然发生自燃烧毁,因该车辆还在生产厂家承诺的24个月的质量担保期内,孙女士认为该车质量有问题,要求厂家赔偿购车款及已交纳的保险费、养路费等其他费用。而生产厂家认为车辆自燃是孙女士使用不当所致,并不是车辆的质量问题,损失应由孙女士自己承担。孙女士遂将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。

  专家评析
  汽车属于浙江省三包商品的目录范围之内,本案中孙女士的车辆尚在生产厂家承诺的质量担保期内,并且孙女士按期进行车辆保养,而生产厂家无法查明车辆自燃的原因,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燃是孙女士使用不当所致,故应就车辆自燃给孙女士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法院遂判决车辆生产厂家赔偿孙女士车辆购车款以及养路费、保险费等其他费用。

  法条链接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、包换、包退的商品,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、更换或者退货。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,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。
  《浙江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〉办法》第三十四条 国家、省规定实行“三包”的商品,有质量问题的,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,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、更换或者修理;十五日内,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修理。
      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按“三包”规定承担退货责任的,应当按商品的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,不得收取折旧费。
  经营者按“三包”规定承担更换责任的,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。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的,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,不得收取折旧费。